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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国佛教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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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/[_aK0U3  
(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 sY!JB7!j  
第一章 总 则 *1EmK.-'u  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。英文缩写:B.A.C。 Q$ew.h  
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。 ,^G+<T6  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、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弘扬佛教教义,发扬优良传统,践行人间佛教思想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为维护宗教和睦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、祖国统一、世界和平作贡献。 ^<!R%"o-  
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。 MZ}0.KmaZ  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。 iQ" LIeD  
}OEL] 5 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 _S{TjGZ&  
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 26/<\{q~  
(一)团结、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 \=WPJm`p  
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。 `:=1*7)?  
(三)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道风建设、教制建设、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。指导、支持地方佛教协会(分会)及居士团体的工作;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、严肃清规戒律、开展正常法务活动;引导居士正信正行,护持三宝。 2vpQ"e- A  
(四)兴办佛教教育事业,办好佛教院校,培养佛教人才。 !M8_PC*a  
(五)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,加强学术研究,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 KNmU2-%l  
(六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 ^>E>\uz0v  
(七)开展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。 _]5UuIMl  
(八)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,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 ^>an4UJ t  
Y#c439&  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Xb:* KeZq  
8$~oiK%fw  
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: qfXt%6L  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]AA|BeL?|  
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 Y0g]-B  
(三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 ;)h?P.]  
(四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 )yyH_Ax2  
(五)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; {v0r'+`  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; LC]0c)v#  
(七)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; ,G0"T~  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 }~W/NP_F  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2n3&uvf'TL  
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 a_!H_J  
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B0yJ9U= Fj  
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*eHa4I  
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: ((`\i=-o5  
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 *=oO3c0|b,  
(二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、副主席、主席; K9ia|2f  
(三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、副主任、主任; ,oH\rrglf  
(四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 HXT"&c|  
(五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B](R(x>L  
(六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。 ?ja%*0 R  
(七)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G~y:ZEnN[  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0&)6mO  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Zq&'a_  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 [_%u5sc-y  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; 4v>SXch  
(二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 G0!6rDu2,  
(三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 47(_5PFb#  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Ag2~q  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m7i_ Iv  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:q3w;B~  
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 dBA&NW07  
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1\,k^Je7  
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hpXW t Q  
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 :ILpf+`yY  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:必要时,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; #Hr'plg 8  
(三)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MOh&1]2j5  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 <_8b AO8\  
(五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3r#['UmT  
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。 fsPsP`|  
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。 cZ)JvU9]  
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。 i/*)1;xsk  
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 —次。 o:v_I{  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 <gi~:%T  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。咨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。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。 e46`"}r  
第二十六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,参议会务,提出建议和意见。 D(Rr<-(  
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、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、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、佛教教育委员会、慈善公益委员会、权益保护委员会、海外交流委员会、文化艺术委员会、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,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。 rAtCG1Vr  
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。 kjPf%*3  
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。 kwaZn~  
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设置若干工作部门,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。 #Pk{emYW  
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设置文化、教育、慈善、服务等事业机构。 B.4e4%BBS  
OcMB)1uh\  
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9mk@\Gqqm  
Q?T+^J   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 m{ani/bt  
(一)政府资助; c;/vzIJj  
(二)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; K:-jn}i?/  
(三)社会捐赠; 7L/LlO/  
(四)自养收入; =D0d+b6  
(五)利息; @TW:6v`  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uSYI X  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,7cw%mQA  
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。 b=BNbmX  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 * G*VY#L  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+C;;4s)  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\i[N ";K  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%pWJ2J@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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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O[$X36z  
KM )MUPr  
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 !Z>,dN  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 !XjZt  
ORKJy )*"  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<(TAA15Xol  
}\H. G  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indbg d  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 <,p$eQ)T%  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:(OV{ u  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gktlwiCZ  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}8l+Jd3"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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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则 /|NyO+Io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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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  :Kyr}-  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,各地佛教协会(分会)、佛教寺院、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。 (&)uWjq `  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f#AuZ]h  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3,i`FqQa  
千江有水千江月,万里无云万里天
佛教就是佛陀的教育 和尚并不是代表落后的群体  如果和尚只能住在深山 那么佛法讲给谁听呢?
Posted: 2010-02-04 18:31 | [楼 主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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